各市(州)妇联:
为了发展巾帼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规范巾帼志愿服务,保护巾帼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巾帼志愿服务工作实际,省妇联制定了《四川省巾帼志愿者管理制度(试行)》。现下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妇女联合会
2017年8月16日
四川省巾帼志愿者管理制度
(试行)
为促进和规范巾帼志愿服务工作,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积极发挥我省巾帼志愿者服务社会的作用,保证巾帼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和全国妇联提出的“立足基层、面向家庭、见诸日常、细致入微、持续发展”的巾帼志愿服务工作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我省各级妇联组织登记注册,参加巾帼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的女性中国公民、女性海外人士,统称为巾帼志愿者。
第二条 巾帼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巾帼志愿者自愿参与,为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而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 巾帼志愿者组织是我省各级妇联组建和领导,由巾帼志愿者组成从事巾帼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
第四条 巾帼志愿者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巾帼志愿者,尽己所能,不计报酬,贡献他人,服务社会。
第二章 巾帼志愿者招募
第五条 组织招募巾帼志愿者,应当明确招募对象和任务,公布巾帼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条件、数量和服务内容,并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必要的告知和说明。
第六条 招募通知可通过媒体、网络和其他有效方式发布。
第三章 巾帼志愿者登记与注册
第七条 年满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备参加巾帼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者可申请注册巾帼志愿者;未满十八周岁者申请注册,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第八条 申请参加四川省巾帼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可
直接在“志愿四川”网申请注册,进入巾帼志愿者信息编辑页面,完善个人信息,提交注册表格。如果有其他原因不能直接注册者,可提供个人信息由县级妇联管理账号人员代其注册。在选择审核团队时,要选择当地县及县以上妇联。
第九条 巾帼志愿服务组织直接在“志愿四川”网申请注册,完善组织信息,提交注册表格。在选择审核团队时,要选择当地县及县以上妇联组织。
第十条 经审核合格的巾帼志愿者和巾帼志愿服务组织成为注册巾帼志愿者和注册巾帼志愿组织,由县及县以上妇联组织配发巾帼志愿者证。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各级妇联、巾帼志愿者组织不得公开志愿者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四川巾帼志愿者证用于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和所获志愿服务荣誉。四川巾帼志愿者证由四川省妇联统一制作,由县级以上妇联颁发,全省通用。巾帼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妇联或巾帼志愿者组织应在其证书上签名登记,作为志愿者考核、奖励的依据。
第十二条 为便于四川巾帼志愿者的统一管理,志愿者登记后即获得全省统一使用的登记号。登记号由四川省妇联统一制定编制规则,每名志愿者的登记号永久使用。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等情况取消登记志愿者资格的,应注销其登记号,被注销号码原则上不得重新使用。
第十三条 志愿者可根据自身的专长、爱好选择服务项目。各级妇联或巾帼志愿者组织应对新加入的志愿者进行相关培训。
第四章 巾帼志愿者的权利
第十四条 获得巾帼志愿服务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获得巾帼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 巾帼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当地妇联或巾帼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
第十七条 巾帼志愿者可根据所从事志愿活动的需要获得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十八条 对巾帼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优先获得巾帼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巾帼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第二十条 有退出巾帼志愿者组织的自由。
第二十一条 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巾帼志愿者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巾帼志愿服务组织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巾帼志愿者组织和巾帼志愿者形象。
第二十四条 积极参加巾帼志愿服务活动,不断提高服务技能。
第二十五条 保护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服务过程中合理佩戴巾帼志愿者标志,妥善保管四川巾帼志愿者证。
第二十七条 不得以巾帼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章 巾帼志愿服务经费
第二十八条 巾帼志愿服务经费来源可包括:政府财政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服务对象的资助、巾帼志愿者的资助等。
第二十九条 巾帼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和志愿者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巾帼志愿服务经费。
第七章 巾帼志愿者注销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章程和本制度的志愿者,由所在地县级妇联注销其志愿者资格,并报上级妇联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未履行巾帼志愿服务义务,利用巾帼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的志愿者,由所在地县级妇联或巾帼志愿者组织取消其志愿者资格,并报上级妇联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向所在地县级妇联或巾帼志愿者组织申请自愿退出的志愿者,由所在地县级妇联或巾帼志愿者组织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第八章 巾帼志愿者表扬
第三十三条 县级及以上妇联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作范围内的巾帼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省妇联每5年对全省在巾帼志愿服务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一次表扬。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妇联及巾帼志愿者组织可依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妇联对巾帼志愿者进行分级管理;省妇联宣传部对全省巾帼志愿服务工作进行指导;本制度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四川省妇女联合会。